救护车高速不缴费被拦引热议 网友:应先放行

日期:04-09 来源:未知

 近日,一段“救护车高速不缴费被拦”的视频在网络热传,救护车上高速缴费问题再度引发议论。

  据悉,此前各地曾多次发生救护车驾驶员拒缴高速通行费被收费员拦下的事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救护车具有公众属性,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统一规定,给予救护车特定免费通行权利。
  争执
  驾驶员:头一次听说要救护车缴费
  4月1日晚,河北邢台邢临高速收费站,救护车驾驶员与收费员因120救护车是否应缴费通行发生争执。
  现场视频显示,救护车驾驶员质问高速公路的收费员:哪条法律规定救护车要收费?驾驶员称,“要救护车缴费头一次听说。我出诊的时候,已经给你们缴过费用了,现在我拉着病号,你继续收费”。
  对此,邢临高速收费运营部工作人员回应称,救护车不是公益性车辆,不属于免征范围。
  视频在社交媒体被广泛转发,救护车走高速该不该缴费的问题也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救护车上高速不应收费,救护车承载的是生的希望,提前一分钟就有可能挽回一条生命,同时急救和高速同属公用事业,缴费也不妥。
  还有不少网友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救护车上高速理应缴费,“因为救护车在救护时是收费的、营利的,别把抢救时间与缴费联系在一起,如果是在抢救运送途中,可以先通过,后补缴通行费,抢救时间关键在司机的驾驶技术水平和救护车状况”。
  还有网友建议,医院或急救中心可为每辆救护车办理不停车收费的ETC卡,让救护车能够快速通过电子收费通道。
  回顾
  救护车高速缴费之争已发生多次
  记者了解到,救护车高速通行缴费之争并非首次出现,此前各地曾多次发生救护车驾驶员拒缴高速通行费被收费员拦下的事件。
  据媒体报道,2015年,山东某医疗机构一辆救护车在前去接一名呼吸困难的病人途中,路过洛口浮桥收费站时,驾驶员拒绝缴费,而收费员认为空车要收费、拉着病号才能免费,僵持十几分钟后救护车掉头返回了医院。
  2016年,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救护车准备驶出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站员工为该不该缴12元过路费起了争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在此停留长达24分钟,最终在伤者家属缴了12元过路费后,才得以驶离。
  同年2月,四川荣县华康医院一名70多岁患者急需转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自高速贡井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因为该不该缴13元的高速路过路费起了分歧,致救护车停车长达7分钟,并造成高速路出站口拥堵。最终,救护车缴费后驶离收费站。
  ■ 盘点
  多地对执行任务救护车免征通行费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09年印发《关于贯彻交通部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北京市对9类车辆实行减免通行费,其中就包括设有固定装置正在执行任务的北京市救护车。
  广东省在1998年出台的《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中,将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等纳入免交通行费行列。
  黑龙江省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规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
  焦点1
  救护车高速缴费之争因何存在?
  相关政策不明,各地要求不一
  业内人士指出,屡屡发生高速路收费员与救护车司机因缴费问题影响患者救治和高速路顺畅通行的事件,最根本原因在于政策不明确、不统一。
  我国自2004年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另外,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同样免交车辆通行费。
  “国家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6种免交通行费的车辆类型,但是抢险救灾车辆如何界定,救护车是否属于抢险救灾车辆,法律并没有明确。”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抢险救灾车辆的界定是授权给省级政府决定的,“国家法规不清晰,授权地方做解释,这就导致了各地的差异化”。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对救护车过路费收取与否规定不尽相同,北京市、广东省、黑龙江省等地明确规定,对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减免通行费,但更多省份并未将救护车纳入减免高速通行费的范围内。由于各地规定不一,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
  焦点2
  救护车管理制度应该如何加强?
  多部门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统一制度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救护车具有公众属性,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统一规定,给予救护车特定的免费通行权利。在他看来,既然现有交通法规对救护车有不同于一般车辆的管理规则,同样在过路费收取问题上也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调整。
  张柱庭则认为,目前救护车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救护车被违规私用,也曾出现“山寨救护车”“黑救护车”等现象。“目前缺乏统一的救护车管理标准,比如哪一级的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应配救护车、救护车应配有哪些装备,驾驶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些都不明确。”他认为,违法违规救护车在此种情况下仍可享受特殊路权,免缴公路通行费,有损社会公平。
  张柱庭表示,统一救护车高速路收费标准,需要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救护车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包括救护车的车型、配置标准、对驾驶员的要求等。
  焦点3
  国外对类似问题有何解决办法?
  智能缴费或免收费、先放行后收费
  张柱庭介绍,目前对救护车收取公路通行费的国家普遍采取智能缴费方式,比如欧盟国家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辆都贴有小标签,经收费口扫描后自动缴纳通行费,费用由医疗机构财务中的公共事务费统一支付,不需要患者个人或救护车驾驶员支付。
  法国曾经发生类似救护车被延误事件,之后法国对收费方式进行了调整。法国高速公路运营完全私有化,救护车通过高速公路不免费,但不需要立刻交费,收费站先放行事后收费。法国政府明确规定所有救护车辆在执行抢救任务时,高速公路收费站必须予以优先放行,过路费在事后寄给被救治人或其家属,正常情况而言费用由社保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不过,并非所有国家都对救护车征收公路通行费。据媒体报道,在日本,急救车辆使用高速公路时分两种情况,如果救护车在救急情况下,不收取高速通行费;如果是一般乘坐救急车辆外出则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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