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有没有上班制毒,证据说了算

日期:06-22 来源:未知

 日前,由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制造毒品案下达判决结果。被告人张雨、李雷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8年,某公司(另案处理)为谋求利益,安排员工张雨、李雷生产已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范畴的产品。虽然明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但为了保住工作,根据公司生产主管刘强(已另案处理)的安排,张雨和李雷还是违规生产了某型号毒品9.1公斤。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以张雨、李雷涉嫌制造毒品罪,将该案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案卷材料后,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的证据存在瑕疵。前期调查时,李雷曾有多次有罪供述,其中谈到6月14日晚他在公司加班,就是为了完成该型号毒品的生产工作,还详细说明了当天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实验步骤。但随后,李雷态度陡转,“之前是我记错了,14日那天我没有加班,也没有参与过该型号毒品的生产。”连着几次审讯,李雷都否认此前的有罪供述。
 
  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立即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会同侦查人员一起对该案证据进行补强。
 
  如何还原14日的真相,办案检察官决定从张雨入手,经过多次耐心地释法说理,已有悔意的张雨交代了毒品制造流程:该型号毒品的制造工序分为两个环节,14日当天下班前他仅完成了第一环节,大实验记录本上的记载并不完整,另有小实验记录本记载当天的实际情况。
 
  循着这条线索,侦查机关找到了小实验记录本,上面确实有14日当晚记录的该型号毒品第二环节生产操作流程。为了验证相关证据,在侦查人员的配合下,办案检察官去了涉案公司的实验现场,发现现场情况与李雷前期供述一致,经业内专家辨认,小实验记录本记载的14日当晚实验步骤及操作流程与李雷有罪供述相吻合。
 
  在涉案公司的实验现场,办案检察官还有一个意外收获:在李雷的工作电脑中查到了14日晚其从单位发出的工作邮件。为了进一步强化证据力度,办案检察官又辗转找到该公司前质检员(已离职):“公司规定下班前完成的产品必须当天送检入库。”这证实了该型号毒品一定是在下班后制作完成的,因为送检单显示这批新型毒品是在15日早上送检的。
 
  面对不争的事实证据,李雷低头不语。2020年6月4日,武汉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该公司其他涉毒人员均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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