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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生李建雪的无罪之路:历时8年 二审认定诊疗行为合规
日期:06-12 来源:未知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历经8年煎熬之后,深陷“医疗事故风波”的李建雪等来了无罪判决。
她曾是原福建省福州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2012年元旦,产妇陈某某在李建雪值班期间死亡,李建雪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调查。此后,她被吊销了医师执业资格和开除党籍,又先后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和4次取保候审。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
她认为,自己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尽职尽责地对产妇进行了救治,一审判决在对产妇陈某某死因和陈某某是否患有子痫前期重度及医师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等问题上认定错误。
6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李建雪辩护律师邓利强处获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已于当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李建雪无罪。
产妇分娩后大出血死亡,值班医师被诉医疗事故罪
时隔八年,产妇陈某某的死因至今成谜。
2011年12月28日下午,已妊娠39周的陈某某来到长乐市医院,为她接诊的是当天妇科一线值班医师吴某某。接受入院检查后,陈某某入住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吴某某与当日值班的二线医师杨某珍组成经管组,共同负责她的诊疗。当晚7点,陈某某离开医院回到家中,并于次日上午返回,在吴某某查房之后,进行了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四项和肝肾功能等检查。
2011年12月29日上午,陈某某的各项检查报告出来了,其中“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结果显示异常。当时,经管的两名医师都已下班轮休,未及时主动跟踪检查结果,也没有将她作为新入院患者向下一班医师交接。
2011年12月31日晚9点半,陈某某顺产娩出一名女婴,但产后不久便出血不止。接到助产士报告后,当晚正在值班的李建雪赶到产房处理,并排查出血原因。
二审判决书载明,处理后,李建雪见陈某某宫缩好转,但是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考虑软产道裂伤,并通知了当天的二线医师王某兰。
王某兰到场后才从电脑里调出了两天前那张显示异常的化验报告,考虑陈某某可能患有子痫前期重度和低蛋白血症。近一步检查后,王某兰发现陈某某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两处伤口出血,便与李建雪等人进行了修补缝合。
缝合术后,陈某某生命体征一度恢复平稳,此时,李建雪又接到护士通知有其他患者需要处理,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再观察一会儿,并亲口告知护士,“陈某某是产后大出血的病人,需继续一级护理”,李建雪才再去处理其他患者。
2012年元旦凌晨2点45分,陈某某在被送回病房后又出现面色苍白,血氧饱和度快速降低,李建雪随即打电话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但未能挽回陈某某的生命。
事发后,福建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该起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原长乐市医院共14人被处理,李建雪也于2013年1月23日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
同年9月29日,吴某某、王某兰和李建雪三人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移送起诉。据此前媒体报道,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其他两名医生另案处理,检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不明)。
二审:李建雪诊疗行为合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
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
李建雪认为,一审判决混淆了值班医师和住院医师的岗位职责,并且错误认定了死者陈某某患有子痫前期重度。她指出,陈某某在门诊产检、入院检查、分娩过程中都没有发现血压升高,不符合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标准。
澎湃新闻了解到,一审时,产科危重症权威陈敦金教授曾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他指出,子痫前期重度是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一种,只有在血压升高的基础上出现尿蛋白才符合诊断标准,仅凭尿蛋白3+不能诊断。即便陈某某确有子痫前期重度,剖腹产比顺产的风险更大,因此采取阴道分娩的方式也并无不当。
李建雪认为,自己严格遵守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尽职尽责地对产妇进行救治,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陈某某去世后,因由种种原因,未进行尸检,死因至今不明。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时,专家证人曾提出,根据产妇生前的临床表现,不能排除羊水栓塞、肺动脉栓塞和失血性休克死亡等可能性。
李建雪案经媒体报道后,也引发了社会及医疗业界的强烈关注。此案审理过程中,多地组织召开卫生和法学界研讨会。有专家认为,轻易入罪将使医生每日工作“如履薄冰”。此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要看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否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有必然的联系。
2019年6月26日,备受关注的案件二审在福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近一年后,李建雪收到了等待已久的无罪判决。
澎湃新闻获得的判决书显示,福州中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决李建雪无罪。
判决书称,针对产妇陈某某死因、其是否患有子痫前期重度等基础疾病及其对分娩、产后出血的影响,以及李建雪对陈某某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等核心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在认真听取诉讼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查对大量有关诊疗规范著作、制度规定,咨询有关专业人士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了综合评判。
福州中院认为,李建雪不是死亡产妇的经管医师,不负有主动查看化验结果的义务,也无从将其作为重点巡视对象。在值班巡视病房的过程中,李建雪已在《待产、产程观察记录》上做了记载,且在陈某某产后出血后,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并配合进行抢救,已履行了职责。一审判决中关于“李建雪不负责任而导致对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一系列后果承担医疗责任”的评判认定存在错误,且对于她作为下级医师因参与诊治而应与上级医师共同承担诊疗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
此外,从陈某某的化验结果来看,并不能预先推断出产后存在出血的可能性,且李建雪在陈某某产后出血发生后的诊疗符合常规。福州中院认为,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出血量和补液量的评估、产后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问题,相关部分认定意见不予采信,“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则将医方责任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
与此同时,针对产妇的死亡原因,此前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为“产后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对此,福州中院认为,该结果是基于病征作出的推断,未经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亦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李建雪对产妇陈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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