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遇害案: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日期:05-15 来源:未知

 最近,残害“百香果女孩”案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2018年10月4日中午,陈礼言10岁的四女儿杨某燕,帮家里采摘百香果到收购点售卖,却再也没有回来。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犯罪嫌疑人杨光毅被抓获,归案后其对其杀害杨某燕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9年7月12日,钦州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杨某燕母亲陈礼言。杨光毅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广西高院二审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这起以残忍手段强奸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审改判,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中国青年报》5月13日)
 
  在舆论场上,观点有如水火截然对立。有人认为以自首为由从轻判决,而没有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性、有无悔罪表现等情节,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人表示,这起案件引发的争议,是法治与情感的碰撞,尊重法律、遵循证据规则才是解决之道。
 
  在我的同学群中,有的法官忙着给同行辩护,有的律师则嘲笑当地二审改判“有违常识与法理”,也有“骑墙派”在打圆场,认为究竟怎么发展,还须拭目以待,不妨双方都冷静下来,“让子弹再飞一会”。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立法目的既是为了预防犯罪,让犯罪分子幡然悔悟,也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但是,法律条款中的“可以”,并不等于“应当”,能否得到从宽处理,还须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再作出裁量。在现实中,不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自首后,被处以极刑的事例。比如,发生在2008年的内蒙古赤峰市马金明故意杀人,尽管有自首情节,因为作案手段残忍,不予从轻处罚,同样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具体到这起案件,一些细节值得关注。尽管杨光毅有自首的情节,但这里的自首“含金量”,还需要打个折扣,因为“案发两天后,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从作案手段看,对未成年人杨某燕,杨光毅不仅有强奸行为,还先“捅伤双眼和颈部”,实施残忍的人身伤害行为,这些“灭口”的冷静举动,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是决定刑罚轻重与否的一个重要考量。是以,对犯下滔天罪行的杨某,也可以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杨光毅所涉及的单一罪名来看,也有值得商榷之处。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燕的死因是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从这里可以判断,杨某燕的死亡,并不另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而只需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法院定罪量刑中未能反映的一个重要事实,就是杨光毅“拿走了杨某燕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虽然钱数较少,但仍应构成抢劫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通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非死缓。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确,公众可能不懂晦涩的法律条文,也可能缺乏审判技巧,但公众并不缺乏常识、逻辑和同情心。我们强调司法公开,并不是赞同舆论审判,干扰司法公正,而是让案件审判的每个过程都公开透明,真正扫除萦绕其上的疑云,让真相浮出水面,使司法判决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目前,最高法已宣布,调卷审查广西“百香果女孩”遭奸杀案。人们期待,在公众舆论的聚焦下,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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