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腰寨煤业: 一起致3死事故 疑被瞒报近

日期:02-13 来源:未知

2017年1月17日10时45分,位于朔州市朔城区的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在井下4203工作面发生一起冒顶事故。截至目前井下8人被困,事故抢险救援正进行中。
在年关将近,这是山西省朔州市重磅新闻。山西一名知情人士反映山西山阴宝山腰寨煤业公司(以下简称腰寨煤业)瞒报事故。
“腰寨煤业以近800万买三命瞒报事故,真大方。”这名知情人士说。
国务院明文规则:煤矿发作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政府安监总局规则:瞒报谎报将从重处分。山西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安全消费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且在血泪矿难之后,山西省委、省政府指导屡次强调,加大对煤矿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特别是矿难瞒报事故更应严厉处置。但是,近日接到告发称,山西山阴宝山腰寨煤业公司发作一次3人死亡事故,但腰寨煤业非但没有及时向各级相关部门汇报,反而是与死者家眷私自协商,以近800万补偿,瞒报该事故。
山西太原一名知情人士向媒体反映,2015年5月14日(农历三月二十五)下午4点多到5点,腰寨煤业井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致三名矿工死亡,两名死难矿工是浙江省人,还有一死者系甘肃省人。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矿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政府安监部门,将死难矿工遗体转移到大同,然后和死者家属协商私了,据知情工人讲,死难的两个浙江人和承包人是老乡,各赔近300多万元,而甘肃死难者获赔164万。事故疑被瞒报。
死者一:陈有生,30岁,系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池坝乡孟家庄行政村一社104号。身份证号:62262119861011****,矿方赔偿164万元.
死者二:陈体满,男,52岁,身份证号:33032719650911****,系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桥墩镇人。事故发作之后,死者妻子:刘某春,儿子:陈某良于5月14日家属乘航班到山西,住大同城区向阳里某快捷酒店,协议赔偿近300万元。
死者三:赖四全(音),57岁,系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事故发作之后,妻子:廖某兰,弟弟:赖某赵来到太原市和矿方协商处理事宜,赔偿近300万元。5月16日,家属乘航班离开太原。
为了求证事故的真实性,日前,记者向一知情人询问“陈体满”一事时,其不假思索的回答:“在腰寨煤业出事,死啦!”语气平淡,丝毫不显惊讶,如同谈及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儿。接下来又问咋处理时,那位工人一脸不屑地说:“矿上花几个钱呗……”。
腰寨煤业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马营乡腰寨村,2011年经批准整合重组成现在的腰寨煤业。
2014年9月17日至19日,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西山、大同、晋中等矿区质量监督站部分专家对腰寨煤业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进行认证,认证结果为合格工程。
2016年12月7日,朔州市煤炭工业局下达《关于山西山阴宝山腰寨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的批复》中,表述:山西山阴宝山腰寨煤业有限公司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井田面积为6.688平方公里,可采储量59.964万吨,服务年限30年,批准开采4-1号至8号煤层,现采5上号煤层。2015年度因停产未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2016年恢复正常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腰寨煤业把法律法规当作一纸空文。
浏览网络,发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宝山腰寨煤业公司涉嫌瞒报井下一起事》以及腰寨煤业删除此负面信息。
由此看来,腰寨煤业死亡瞒报,不只暴露的是监管部门失职,还体现出部分领导默许瞒报。腰寨煤业是在停产中发生重大事故,不知当地相关部门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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