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 和军人结婚
日期:09-07 来源:未知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一个一般性规定,但是在我国,由于军人是保卫国家的钢铁长城,他们家庭关系的稳定对于国家的稳定关系重大,而且客观上很多军人都需要长期在外执行军事任务,有时候不得不与自己的配偶两地分居。很多情况下,军人的配偶往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会影响军人和其配偶的感情,所以我国对于军婚是有特殊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以,军婚的解除除了符合感情破裂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离婚的一方必须是非军人一方,而另一方必须是现役军人。
0)提出离婚的一方属于非军人,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是现役军人而对方是普通公民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话,是不需要提出离婚的另一方同意的。
(2)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包括文职人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如果军人已经退伍或者复员、转业的,则不属于现役军人,同时那些虽然在军事单位工作但是不具有军籍的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如在军事单位中工作的保洁员。
2.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所以如果是非军人一方要求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在涉及军婚的离婚案件当中,经开庭审理,该军人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确实双方感情破裂的,可以准许双方离婚;但是如果开庭审理后,该军人不同意离婚,经过调解仍然不同意,那么即使发现双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也不能够判决双方离婚。
3. 该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必须征得该现役军人的同意,但是如果该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则不需要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当然如果是军人的一般过错的,则仍然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
那么什么是军人的重大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所谓军人有重大过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该军人有重婚的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军人一方的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不允许离婚,一方面对于军人配偶来说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对于军人来说也是纵容其进行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
(2) 该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任何人都不能够违反这种禁止性规定,军人不但没有这种特权, 相反其本人更应该做一个热爱家庭,关心家人的模范。所以如果军人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军人一方配偶要求离婚,是不需要该军人同意的。
(3) 该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
赌博、吸毒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个人染上赌博或者吸毒的恶习而不改正,会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家破人亡。所以如果该军人一方染上赌博、吸毒的恶习而屡教不改,则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是不需要军人一方同意的。当然如果军人有赌博、吸毒的恶习但是很快改正,则军人配偶要求离婚还是需要军人的同意。
(4) 该军人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的。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需要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当中进行具体的审查判断。对此,离婚案件的承办人一定要严格判断,进行利益衡量,既要保护军婚,也要保证非军人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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