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民警在对其进行询(讯)问时,要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如果其身体、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民警要努力为其解决。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民警还要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执行效果和社会反映,倾听执法对象的意见和要求。
今年7月,宜春市公安局下发了《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对象处罚前背景调查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宜春市公安机关特殊执法对象处罚后的跟踪回访办法(试行)》(下称《办法》),通过人性化执法,实现了“零复议、零申诉、零诉讼”,涉法信访问题也同比下降。
大小案件打下“人性化执法”烙印
5月17日,家住宜春的吴某窜到临江镇尹家村委杨家村入室盗窃,被户主当场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吴某被刑事拘留,派出所拟将其报劳动教养。办案民警在对吴某家庭背景进行调查时发现,其父身患精神分裂症,母亲去年病逝,家境十分贫困,且自己在2007年10月摔伤致右腿股骨粉碎性骨折,至今还打着钢板。
了解此情况并考虑到吴某入室盗窃未遂,办案民警根据有关从轻规定,对吴某予以治安处罚。5月31日,办案民警和法制科民警对吴某进行了回访,吴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表悔悟,表示从今以后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今年7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下浦派出所民警在对抢劫摩托车嫌疑人李某进行处罚前背景调查时发现,李家有着特殊的家庭背景:李某父亲因患肝癌早已去世,母亲改嫁,妻子嫌他家贫已经跟他离婚,李某屡屡受挫,后误入歧途,涉嫌抢劫。李家的困境牵动了民警的心,办案民警向派出所领导汇报了李某的背景调查情况,领导当即决定将李家作为派出所的结对帮扶对象。
这些案件不分大小,有个共同点,都有着“人性化执法”的烙印。
对待执法对象“以人为本”
为在执法办案中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7月22日,宜春市公安局正式下发了《规定》。
“执法对象背景调查,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人员拟作出行政处罚,对刑事违法人员拟立案侦查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本人、家庭或其他社会因素是否存在影响行政处罚执行或刑事侦查工作开展的特殊困难和问题进行的调查行为。”宜春市公安局法制处王处长说。宜春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开展执法对象处罚前背景调查工作。
背景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可能影响行政或刑事处罚(侦查)执行的情况和问题,不仅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本人身体状况,本人及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主要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还要估计对犯罪嫌疑人处罚后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或造成负面影响的。背景调查以询(讯)问调查的方式进行,民警对特殊执法对象可通过电话向其亲属及所在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了解情况。
背景调查发现执法对象有特殊困难和问题的,民警应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调解优先原则,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决定,或者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宽缓的处理决定。对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或依靠政府救济、低保维持生活的及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执法对象拟作行政处罚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般不作罚款处罚,必须作出罚款处罚的也应选择法律法规规定的低标准处罚。已作出处罚决定一时无力交纳罚款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暂缓执行;拟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选用财保方式。
严重失职将究刑责
与《规定》同时下发的还有《办法》,要求民警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果,化解社会矛盾。
《办法》针对背景调查发现的不同情况,从人性化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要求,对背景调查后发现执法对象有特殊困难和问题的,在依法作出宽缓处理决定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办案民警将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处罚或强制措施执行的效果和社会反映,倾听执法对象的意见和要求。
为保障背景调查和回访工作落到实处,《规定》和《办法》把背景调查和回访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对需进行背景调查而未进行调查的法制部门在法制审核时,不得签署审核意见。对因未进行背景调查或利用背景调查包庇纵容,失之于宽而导致发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查明情况,分别追究案件主办人、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直至刑事责任。通过明确纪律和责任,确保《规定》和《办法》在执法过程中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如今,背景调查和回访活动已成为民警日常执法办案的自觉行为,减少不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
实现了“零复议、零申诉和零诉讼”,涉法信访问题也同比下降。